關于印發《浙江省洗染服務消費糾紛處理辦法》的通知
各市、縣(市、區)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、洗染行業協會、洗染企業及相關單位: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、《洗染業管理辦法》,為快速簡便處理浙江省行政區域內洗染服務消費糾紛,特制定本辦法。現印發你們,請遵照執行。
附件:浙江省洗染服務消費糾紛處理辦法
2017年 月 日
浙江省洗染服務消費糾紛處理辦法
第一條 為了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,規范洗染行業經營行為,公平、合理地解決洗染行業的消費爭議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、商務部2007年第5號《洗染業管理辦法》,結合浙江省洗染行業實際情況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洗染服務是指從事衣物和公用紡織品洗滌、熨燙、染色、織補及皮革、皮草類制品的清洗、護理等服務的經營行為。
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域內洗染服務消費糾紛快速處理,以雙方自愿為原則。
第三條 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上懸掛營業執照,明示服務項目、服務價格以及投訴電話等,接受執法部門和消費者的監督。
第四條 經營者在提供服務時應當與消費者簽訂服務合約,雙方簽名確認。服務合約應包括:顧客資料,衣物名稱、數量、顏色,衣物現狀,服務項目,收費價格,送取日期,保管期,洗護效果,雙方約定事宜,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。
第五條 衣物在收件后若發現漏檢情況,店家須保持衣物原樣,并及時與消費者取得聯系,經雙方確認漏檢等問題,方再洗滌,否則所產生的后果由經營者承擔。消費者取衣時,應當場驗收,如離店后發現有難以認定的洗染質量問題,經營者可不承擔責任。
第六條 除普通洗滌方式外,經營者可根據消費者意愿對高檔(參考值:3000元以上)或消費者認為具有珍貴價值的衣物,選擇議價洗滌方式。即由經營者和消費者協商一致做出書面約定,約定內容應含:衣物價值、清洗費用(清洗費參考:衣物價值×5~20%)、服務內容、理賠金額等。
第七條 洗染糾紛產生后,需分析產生原因,分清責任,如確屬經營者造成的,應予以賠償;如屬衣物本身質量問題所致,經營者不予賠償。
1.經營者賠償責任包括:
(1)未按洗滌程序違章操作的;
(2)未按照洗滌保養標識洗滌的;
(3)對顧客的承諾未兌現的(以洗衣合同單記錄為準);
(4)發錯、丟失的、被盜的;
(5)收衣檢查時未作記錄的;
(6)在店里造成的其他損壞。
2.衣物本身質量問題包括:
(1)衣物自然磨損、少色;
(2)因洗滌保養標識誤導產生的(洗衣店可協助顧客向制造者或經銷者索賠);
(3)頑漬無法徹底清除的。
第八條 糾紛解決方式。
1.雙方協商,公平合理進行處理。
2.各級消保委、浙江省洗染行業協會等有關部門調解解決。
3.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。
第九條 賠償計算方法。
1.衣物未能達到良好洗滌效果,如定型不到位等,經營者應予再次加工,經重新加工后仍未達到質量要求的,應退還洗滌費。
2.衣物洗護后出現鈕扣、配件等附件損壞或丟失,經營者可予以補配,不能補配的,予以洗滌費1-2倍的補償。特殊貴重配飾參照議價洗滌。
3.衣物洗后受到損壞,損壞程度較輕或不在明顯部位,衣物仍可以穿著使用的,按衣物洗滌費的1—10倍補償。單件衣物補償不超過1000元。
4.衣物丟失或因損壞不能穿著使用的,按洗滌費10-20倍給予補償。單件衣物補償不超過3000元。
5.若市場上仍有同種衣物,經營者可購買同種衣物賠償,并收取折舊費,折舊率25%/年。
6.對于實行議價清洗的衣物,因經營者的責任造成損壞、丟失的,或經專業技術鑒定未能達到洗染質量標準要求,并直接影響衣物原有質量而無法恢復。經營者應根據與消費者收衣時議定的理賠金額予以賠償。(原衣物歸經營者所有)。
第十條 消費者超過服務合同約定取衣期限30天的,經營者不承擔免費保管義務,經營者每件衣物逾期一天按約定洗滌費的5%收取保管費(糾紛處理期間的衣物除外)。逾期18個月的,按無主處理。
經營者未能按服務合約期限交付衣物的,每件衣物逾期一天按約定洗滌費的5%計付違約金給消費者(糾紛處理期間的衣物除外)。
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實行,本辦法如有與國家法律、法規相違背的,以國家法律、法規為準;如有與本行政區域內有關規定不一致的,以本辦法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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