杭州市洗染業服務質量標準
(修訂版)
本標準由杭州市貿易局、杭州市洗染行業協會提出。
本標準起草單位:杭州洗染行業協會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
本標準報杭州市貿易局、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。
本標準于2011年1月1日在會員企業中發布執行,非會員企業自愿參照執行。
杭州市洗染業服務質量標準
1 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洗染業的基本要求、質量要求、經營管理、交活時限、安全管理。
本標準適用于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洗染經營活動。
2 規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(不包括勘誤的內容)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,然而,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abcd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abcd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。
GB 16204 - 1996 車間空氣中四氯已烯衛生標準
SB/T 10271- 1996 洗染業開業的專業條件和技術要求
2.1術語與定義
下列術語與定義適用于標準:
2.1.1 洗染業:從事衣物、布草等洗滌、熨燙、染色、織補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裝的清洗、保養等服務的經營行為。
2.1.2 洗衣:利用各種洗滌機具、洗滌劑或各種有機溶劑,對各種衣物及針紡織品進行水洗或干洗,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裝的清洗保養。
2.1.3 熨燙:運用各種熨燙機具和設備,將洗凈和新縫制的衣物、織品進行“定型”整理、去除皺褶,使衣物線條清楚、挺括美觀。
2.1.4 染色:運用各種染料、染色助劑和相應設備,對各類衣物及紡織品進行染色加工。
2.1.5 織補:利用各種特制針具,憑手工技能,對各種破損的紡織物、針織物、地毯等,按照織物的原色、原紗、原結構,進行重新組合,使之恢復原樣。
2.1.6 去漬:運用各種去漬劑和工具,針對污漬特性與化學成份,在不損傷面料及面料顏色的基礎上,將污漬痕跡去除。
2.1.7 皮衣保養:運用洗滌劑、染料、助劑及相關設備對各種皮革裘皮進行清洗、補色、上光、護理等的加工工藝。
2.1.8 布草:賓館、酒店、醫院等單位使用的織物。
3 基本要求
3.1 營業場所
3.1.1 從事洗染業的經營者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,領取營業執照。
3.1.2 洗染企業開業應符合SB/T10271-1996的要求。
3.1.3 營業場所空氣中四氯已烯的含量應符合GB16204 - 1996的要求,門面裝飾美觀大方,字號牌匾書寫規范、工整、醒目,店堂內外整齊清潔,店堂設有專用的存衣設施和收付衣物的柜臺。
3.1.4 經營場所醒目位置上,應懸掛營業執照、服務項目、價目表、專業資格證書、顧客須知、投訴受理單位和電話以及行業規定的有關要求。
3.2 設備、設施
3.2.1 新開業的洗染店必須使用經國家批準的全封閉環保型干洗機。
3.2.2 正在營業的洗染店,使用開啟式干洗機,應按規定更換全封閉環保型干洗機,或改造成全封閉干洗機。
3.2.3 石油溶劑干洗機應符合防火安全條件。
3.2.4 洗染店不得使用含氟溶劑作為干洗劑。
3.2.5 水洗店應使用專用洗滌設備。
3.2.6 洗染店應安裝回籠水處理裝置,污水排放、達到環保。
3.2.7 使用的洗滌劑(粉)和各種有機溶劑,應符合有關要求。
3.2.8 具有各種專業熨燙機具和設備。
3.2.9 具有各種專業染料、染色助劑和相應設備。
3.2.10 具有各種專業特制針具和設備。
3.3 從業人員
3.3.1 從業人員必須信守職業道德,熟悉政府的有關法律、法規和企業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,遵紀守法,具有高中(相當于高中)以上文化程度。
3.3.2 從業人員必須經技術培訓后,實行持證上崗。
3.3.3 經營者不得有以下行為:
a) 無照經營。
b) 服務項目不明確,隨意要價。
c) 加工方法和服務方式有欺詐行為。
d) 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偽劣設備和洗滌用料。
e) 技術工種從業人員,無證上崗。
f) 其他違法經營行為。
4 質量要求
4.1 水洗
4.1.1 各類不同質地的衣物經洗滌后,各部位(上衣以領子、前胸、下擺、袖口、口袋蓋、兩肩及背部為著眼點;下衣以膝蓋、臀部及褲腳為著眼點)洗凈,不花綹,不起毛、不串色、不搭色、無明顯沾漬(頑漬除外)、無損傷、干凈整潔。
4.1.2 去掉污漬后不留痕跡(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特殊情況除外)。
4.1.3 漂洗后的衣物清爽、整潔、柔軟、白色衣物不泛黃。
4.2 干洗
4.2.1 各類不同質地的衣物經洗滌后,各部位(上衣以領子、前胸、下擺、袖口、口袋蓋、兩肩及背部為著眼點;下衣以膝蓋、臀部及褲腳為著眼點)洗凈,不花綹,不起毛、不串色、不搭色、無明顯沾漬(頑漬除外)、無損傷、干凈整潔。
4.2.2 去掉污漬后不留痕跡(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特殊情況除外)。
4.2.3 衣物不變色、不褪色、不變形;紐扣,夾里及衣物其它附飾物等,不受損壞或變形。
4.3 熨燙
4.3.1 上裝各縫劈開,兩邊無皺紋,肩袖連接要拉開,領子堅豎平妥,領角對稱,前襟長度并齊,貼邊平整,自然挺括。
4.3.2 下裝必須燙四面,褲縫劈開,兩邊無皺紋,褲線平整筆直與褶連通,褲縫對正與下腳齊,兩個小褶相齊一致,褲角挽邊寬度一致,自然挺括。
4.4 皮革、裘皮清洗、保養
4.4.1清洗保養后皮革衣物,整體光色柔和,不裂漿,不花不綹,手感柔軟,著色牢固,基本與原皮色相符(顧客有特殊要求除外)。
4.4.2 清洗、保養后裘皮衣物整潔清爽、無異味、無損傷變形。
4.5染色
染后的衣物色牢度好,無浮色,不花不綹,顏色達到消費者事先提出的要求。
4.6 織補
4.6.1 織補使用的原材料與織補的質地、顏色、規格基本一致。
4.6.2 織補后的部位與原織物的質地、顏色、經緯組織、密度和花紋變化基本一致。
4.6.3 針織衣物織補后線圈均勻,松緊適度,無抽縮或明顯鼓痕的現象。
4.6.4 織補后的織物表面平整,無殘絲、毛屑、厚邊,工藝細致,織補牢固,外觀良好。
4.7 布草
4.7.1 去除能洗凈的污跡,無殘留、無色花。客房的床上用品洗滌次數能達到110次、桌布口布和毛巾類洗滌次數能達到90次,醫院布草洗滌次數達到80次,洗后無明顯破損與變色(沾染了化學品的織物除外)。
4.7.2 白度、亮度、色彩自然,漿后挺括,熨燙平整、無明顯皺褶。
4.7.3 四角對直、折迭整齊、包裝規范、質量合格率不低于95%。
5 經營管理
5.1 經營者在接收消費者衣物時,應認真聽取消費者關于洗、染、燙、織補衣物的具體要求,并向消費者提供服務的真實信息,對消費者提出或詢問的有關問題,應做真實明確的答復。
5.2 經營者在收取衣物時應對衣物進行認真檢查,衣袋內是否有遺留的物品,附件及飾物是否齊全,衣物的破損情況及臟凈程度;經營者應提示消費者將易損、易腐蝕及貴重的飾物或附件取下保管好,并在取衣憑證上注明,經消費者認可。
5.3 經營者對衣物的新舊、臟凈程度和織物面料質地、性能變化程序(標準允許范圍)的洗滌(染)效果應向消費者講明,并將衣物上污漬等瑕疵向消費者明示,應在取衣憑證上注明,經消費者確認后方可接收衣物。對于確實不能除凈的污漬,經營者與消費者經過協商,確認洗滌效果,并在取衣憑證上注明后,方可提供洗滌服務。
5.4 對需要進行保值精洗的衣物,雙方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,做出保值精洗約定,按照雙方對衣物約定價格收取保值精洗費,保值精洗費不得超過雙方對衣物約定價格的5%。
5.5 經營者在衣物洗滌時應查驗衣物上的洗滌標識,并按照衣物的質地、顏色深淺、臟凈程度及污漬情況分類,采用正確的洗滌方法。
5.6 經營者在皮革制品和裘皮衣物的清洗、保養時,應根據不同的種類和質地,采用正確的清洗、保養方法
5.7 經營者在熨燙衣物時,應依據熨燙標識符號或根據衣物的質地、種類和服裝結構,掌握合適熨燙溫度,采用正確的熨燙方法。
5.8 經營者在衣物染色前,應采取正確的方法去除污漬,洗凈衣物,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和根據衣物的性質正確選擇染料。在染色時應依據染料的性能和顏色,按操作程序,采取適合的染色方法,并作好染后處理。皮革制品涂飾時,應根據不同種類和質地,選擇合適的涂飾劑,采用正確的工藝方法。
5.9 經營者在織補衣物時,應按照紡織品和針織品不同織物的質地、組織結構和紋路,選擇并確定正確的織補方法,織補工具和織補材料,織補后應做精心修整。
5.10 經營者應設立專門人員負責洗染質量的檢驗工作,應嚴格各工序交接衣物的手續,并有良好的衣物保管條件,防止丟失或損壞。
6 交件時限
洗件不超過五天,單燙不超過三天,染色不超過五天,織補不超過七天,皮衣不超過十天。特殊要求者雙方商定。
(本標準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后于2011年1月1日起實施)
杭州洗染行業協會 2010年10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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